在Tirumala奶制品私人有限公司訴Swaraj印度行業(yè)有限公司一案中,馬德拉斯高等法院下達的臨時禁令證實了以下觀點:盡管被告未對帶有系爭商標的產(chǎn)品或服務進行銷售,原告依然可以提起商標侵權訴訟。法院禁止被告使用任何與原告的注冊商標“Thirumala”和“Thirumala Milk”相似的商標。蒂魯馬拉(Tirumala)是印度知名的朝圣之地。
被告使用的商標“Tirumalaa Daairy”與原告的商標相似。盡管商標的拼寫不同,但不易辨別。從1998年以來,原告一直將商標“Thirumala Milk”用在奶制品上。“Tirumala Milk”和“Thirumala Milk-Source of Purity”等相關的商標已在第16類和第29類注冊。被告在相同類別申請注冊“Tirumalla Oil Refinery”和“Tirumalla device”商標。
原告提出反對,被告反訴稱該商標為其原創(chuàng)的。被告接近原告的客戶和企業(yè)伙伴,并在線上和線下宣傳帶有系爭商標“Tirumalaa Daairy”的產(chǎn)品。由于語音相似且存在欺騙的可能性,原告起訴被告公司及其董事仿冒和侵權商標,并尋求1千萬盧比(約合13.5萬美元)的損害賠償。
被告對馬德拉斯高等法院對此案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反對原告的訴訟主張并稱原告通過隱瞞重要事實誤導法院。
原告稱由于他們在清奈地區(qū)經(jīng)營生意,法院有權就此作出裁決。法院支持原告的這一觀點。
被告還表示,原告提交了過高的營銷和廣告數(shù)據(jù),以誤導法院對原告市場地位的認識。法院拒絕審查這些賬目,并稱“在庭審過程中被告可隨時就銷售額和廣告支出等數(shù)據(jù)的真實性對注冊會計師進行盤問”。
原告稱“Tirumala”商標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與原告的產(chǎn)品直接相關。法院支持原告的這一說法。被告反駁稱,原告不能獨占該商標。法院指出,被告積極宣傳其產(chǎn)品,但實際上并沒有在市場上銷售產(chǎn)品。法院認定被告使用相似商標是為了利用原告的聲譽。此舉構成假冒。
商標注冊處在原告登記該商標時提出問題是因為該商標已用于兩個不同行業(yè)的產(chǎn)品和服務上。原告解釋稱,他們在獲得注冊后會在其他的行業(yè)領域使用商標。
法院駁回了被告的所有主張,認為原告有權獲得商標保護。被告承諾對其標簽和包裝作出實質(zhì)性改變,并稱其將在奶制品上使用“Moosips”商標。被告還提交了新包裝的設計,以較小的字體印上了“Tirumalaa”的商標。原告對此表示反對。法院稱作出修改的承諾不夠真誠。法院對被告下達臨時禁令,直至法院作出最后的裁決。
此案表明,即使侵權人未獲利,非法使用商標也會產(chǎn)生影響。在開始銷售產(chǎn)品前采用侵權商標推廣產(chǎn)品等同于實際銷售侵權。法院的裁決證實,盡管侵權人未獲利,其行為也可能構成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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